9月10日,宪法法院以5比2的多数票对国会主席依据宪法第210条第1款(2)请求宪法法院审议国会职权相关问题案件做出裁决。
宪法法院裁定,根据2017年泰国宪法,国会有权发起或制定新宪法的动议,但必须先经过全民公投,由人民表决是否同意应当制定新宪法。
同时,起草新宪法的过程必须依照宪法第15章“宪法修正”的相关规定进行。国会虽有权修改宪法,但无权让人民直接选举“宪法起草人”。
此外,宪法法院以6比1的多数票还裁定:制定新宪法必须举行三次全民公投,具体如下:
1. 第一次公投:让人民表决是否应当制定新宪法。
2. 第二次公投:让人民表决关于新宪法的制定方式及重要内容。
3. 第三次公投:在国会完成新宪法草案后,让人民表决是否同意该宪法草案。
其中,第1次和第2次公投可以合并为一次举行。
随后各党派对此事发表声明:
为泰党:坚持推动新宪法,通过国会间接设立制宪机构并增设专门条款完成进程。
泰自豪党:启动修宪工作,任命工作小组研究公投程序和新宪法起草方案,强调依宪法及宪法法院裁决推进,确保各步骤有明确时间表。
人民党:呼吁首轮公投与大选同步进行,强调国会可设计机制让由选举产生的制宪议会先将草案提交国会,再进行公投,以保证宪法制定符合协议和民意。